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建设、施工和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镇供热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的同意,采取安全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