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收费管理、综合能耗指标和节能改造等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