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当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和资料:(一)供热年度计划;(二)热负荷、能耗计划指标;(三)热源、一次管网、交换站、二次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四)维修、储煤等实施情况;(五)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