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应当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供热年度计划;

(二)热负荷、能耗计划指标;

(三)热源、一次管网、交换站、二次管网建设、改造计划;

(四)维修、储煤等实施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