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公开服务时间、内容、标准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报修,并将投诉报修处理情况在七日内报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