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公开服务时间、内容、标准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报修,并将投诉报修处理情况在七日内报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