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按照各热源的供热能力划分供热范围。城镇公共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扩建区域锅炉供热。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