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接受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的技术创新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知识产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省人民政府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与企业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归企业所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