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贪污、挪用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的;(三)故意泄露、窃取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附 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