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挪用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的;

(三)故意泄露、窃取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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