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故意泄露、窃取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