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市政、道路、交通、环卫、绿地、给排水、户外广告等专项治理规划,指导下级政府制定并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行政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护辖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