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