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补充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