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