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补充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自治州、县(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部门检查督促,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