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经幡悬挂和经文(图案)雕刻的规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通讯线(杆)、输电杆(塔)、公路桥梁、城市河道扶栏等公共设施设备上悬挂经幡。在传统宗教场所、场地悬挂的经幡、石刻经文、石刻佛(图)像、石画像等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城乡环境及市容市貌。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