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