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划和设定建筑垃圾倾倒场所及运输时间、路线。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