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公共水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共水域保洁长效机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公共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水)。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