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建设、监督和管理。积极推行市场化模式,鼓励集体和民间资本参与车辆管理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