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容貌秩序的监督管理。

县城(城市)建成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不得使用影响城乡整体风貌的建筑材料。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