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四章 藏族语言文字队伍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招录与语言环境直接关联的公务员、工作人员时,应当把藏族语言文字作为重要考试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藏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兼通人员。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