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推动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使用、管理和发展工作,传承和弘扬藏族优秀文化,促进藏族语言文字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藏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