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使用藏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自治权。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执行职务时,使用藏族语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州使用藏族语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扫盲教育。自治州区域内的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