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拥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发展。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