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藏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生产商品的名称、商标、说明书及服务行业经营项目、标价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车辆门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门牌、商标及各种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