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藏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碑文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城镇街道、开发区名称,应当使用能反映地方民族历史、文化特点的藏文名称,同时规范使用国家通用文字译名。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