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州生产商品的名称、商标、说明书及服务行业经营项目、标价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车辆门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门牌、商标及各种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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