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和申请者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办理,不得拖延或者积压不通晓的文字信函、批件及其他文字材料。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