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内公民可以用藏文填写和撰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诉状书、协议书以及其他各类文书。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邮政、通信、金融、交通、税务、保险、消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性机构及宾馆、旅店等营业场所应当配备通晓藏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客户服务提示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