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藏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内公民可以用藏文填写和撰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诉状书、协议书以及其他各类文书。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邮政、通信、金融、交通、税务、保险、消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性机构及宾馆、旅店等营业场所应当配备通晓藏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客户服务提示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