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布告、公告、通告和重要文件等,应当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各类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