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藏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布告、公告、通告和重要文件等,应当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各类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