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