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