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