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对村务公开监督不力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