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有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对村务公开监督不力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