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不按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公开村务的,或者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

干扰、阻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打击报复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者村民的;

违反村务公开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