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