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对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有意见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对违反组务公开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