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组务公开以会议公开为主要形式,也可以参照村务公开的规定执行。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由村民小组会议按照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商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