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监督第十一条有效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职数,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