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