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监督第十二条有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