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