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