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的标准和规范,推进政务服务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