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队伍的建设。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政务服务部门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实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服务的规范化培训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