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等应当适应政务服务工作需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