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