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授权、现场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考评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政务服务部门。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政务服务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