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授权、现场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考评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政务服务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