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政务服务的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