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二十八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统一缴纳,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