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二十三条有效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政务服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检验、检查、检测、评估、论证的,由政务服务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